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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办法

兰理工发〔20182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申诉工作,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学院或学校相关部门公平、公正、公开的对违纪学生作出处理或处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兰州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以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处分决定不服,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书面提出对该处理、处分决定进行复查的意见和要求。本办法所规定的“申诉人”是提出申诉的学生,“被申诉人”是对申诉人作出处理、处分决定的学院或学校有关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专)科生(以下称学生)对学院或学校做出的违纪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二章 处理申诉的组织

第四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并审查学生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向校长办公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5名常务委员和4名临时委员组成。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主任为常务委员,由学校监察处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4名常务委员由学校办公室、监察处、法制办等部门负责人和1名校学生会成员(或校研究生会成员)担任。

第七条 临时委员由2名教师代表和2名学生代表组成。教师临时委员由监察处推举,学生临时委员由校学生会(或校研究生会)在在读学生中推选。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临时委员:

(一)申诉人所在学院的师生;

(二)被申诉人的工作人员;

(三)校学生会成员(或校研究生会成员);

(四)曾受到刑事处罚、党政纪处分的人员;

(五)与申诉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以及其他不适宜担任临时委员的人员。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处,具体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受理申诉人的书面申诉;

(二)书面审理申诉人的申诉;

(三)召开复查会议,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处理;

(四)作出维持或建议撤销、变更原处理、处分决定的复查意见;

(五)将申诉处理结果送达申诉人、被申诉人和相关单位。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十一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处分决定不服,可以依照本办法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等违纪处分决定不服的;

(二)对取消学生本人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第十二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自接到学校处理、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诉,并提供学校作出的处理、处分决定的文件副本。申诉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身份证号、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诉求及相关的依据和证据;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申诉人手写签名。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申诉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如下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一)申诉请求符合本办法规定,予以受理;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要求申诉人在3个工作日内补齐,补齐时间不计算在申诉期限内;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复查决定书:

1. 申诉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申诉人资格的;

2. 申诉事由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诉范围的;

3. 申诉材料不齐备且在限期内未补齐的。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复查决定的,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四章 申诉的复查程序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在作出受理决定后及时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诉人。被申诉人应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对申诉人违纪处理、处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的书面答复。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简单申诉时,可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复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通过会议方式进行复查的,可召开复查会议对申诉进行复查。

第十七条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复查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书面复查意见应获得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常务委员或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采取复查会议方式进行复查的,复查会议应以适当方式公开进行。下列复查会议不公开进行:

(一)涉及国家秘密或学校秘密的;

(二)涉及申诉者个人或他人隐私的;

(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另有规定的。

第十九条 决定召开复查会议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公布并通知复查会议的时间、地点。复查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申诉人应出席复查会议,申诉人不出席复查会议的,复查会议照常举行。

被申诉人应派一名代表出席复查会议,未派代表出席复查会议的,复查会议照常举行。

申诉人所在学院或学校有关部门可派一名代表列席会议,代表可以在复查会议上发表意见,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二十条 复查会议主持人由监察处人员担任,复查会议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介绍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和其他出席会议人员;

(二)主持人告知申诉人、被申诉人有请求回避、陈述、举证、对证据和事实情况发表意见的权利,并询问申诉人、被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是否请求回避;

(三)申诉人陈述;

(四)被申诉人代表陈述;

(五)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代表对证据和事实情况发表意见;

(六)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合议;

(七)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形成书面意见。

第二十一条 申诉人可以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提出回避申请,回避申请应在复查会议开始时提出。申诉人提出回避申请的,主持人应宣布休会,由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审议,被提出回避申请的委员不得参加审议。审议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若参加复查会议的委员人数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复查会议继续进行。不符合该规定的,由主持人宣布延期审议。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可以请求其回避:

(一)曾经参与作出被申诉决定的;

(二)与复查决定结果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合议,无记名投票表决,形成书面复查决定。复查决定必须超过应到会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主持人负责维持会场秩序,对违反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责令其退场。

第二十五条 复查决定作出后两个工作日内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将复查决定书副本送达申诉人、被申诉人和相关单位。

第二十六条 不予复查决定书、复查决定书等,应直接送达申诉人、被申诉人和相关单位,相关人员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章 申诉复查决定

第二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按照下列情况作出复查决定: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

第二十八条 建议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处分决定的,要求学院或学校有关部门予以研究,必要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第二十九条 学院或学校有关部门重新做出处理、处分决定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做出与原决定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处理、处分决定,也不得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罚。

第三十条 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三十一条 复查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诉的,须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申诉人撤回申诉申请的,申诉复查终止。除非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申诉人不得以同一事由再次提起申诉。

第三十二条 自处理、处分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甘肃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四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抵触的,可向甘肃省教育厅投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国际学生的申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内”包括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监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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