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理工发〔2019〕18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工作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文件精神和国家对勤工助学工作的新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未经学校学生处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在校学生进行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条 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责任自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由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宣传部、人事处、科技处、后勤管理处、保卫处、团委等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
第八条 学生处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在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十条 学生处具体负责管理、协调、监督全校勤工助学工作,财务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负责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和发放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处、团委负责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心理辅导,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十二条 学生处负责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和校外勤工
助学资源的开发,接受校内外用人单位或个人的用人申请,加强
学生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学生处对校内用工单位的岗位进行实地调研、审核,结合学校勤工助学专项经费划拨情况,确定各部门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数量,最后由学生处处务会审定,并报学校分管校领导审批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处对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总体考核,对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处负责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保证勤工助学学生的上岗质量和上岗安全。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有权拒绝用人单位或个人协议外的要求。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兰州理工大学勤工助学或类似名义组织相关活动,对于扰乱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秩序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
第十八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实行统筹安排,必须坚持按需设置和合理设置的原则。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公共服务等为主。
第十九条 校内各用工单位必须指定专人对勤工助学学生
进行管理、教育和引导,提升学生实践能力。
第二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各用工单位申请设立固定岗位须在每学期初向学生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兰州理工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报表》;申请设立临时岗位须提前7个工作日向学生处提交《兰州理工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临时用工申请表》,经学生处同意后设立。
第二十一条 岗位优先考虑低年级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无特殊技能要求,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二十二条 每个固定岗位原则上每学期只聘用一个学生。如果学生课程多,业余时间少,用人单位可以聘用两个或多个学生,但学校按照岗位总工作量支付报酬。
第五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处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四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处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学生处审核同意,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并签订三方协议。
第六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五条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校内固定岗位原则上不低于680元/月,每月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周不超过8小时,工资每小时不低于12元。
第二十六条 校外勤工助学岗位报酬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岗位报酬不低于《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17〕46号)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七条 勤工助学工资报送:各单位安排专人负责本部门勤工助学管理工作,对在本单位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进行工作量的审核,并填写《兰州理工大学勤工助学工资表》,于每月10日之前将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一起报学生处。
第二十八条 勤工助学工资发放:各单位申报酬金由学生处审核后,报财务处统一支付。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时,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之前,须由学生处代表学校与用工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明确学校、用工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三十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春季学期开始执行,原《兰州理工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