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学(学科代码:0301)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
法学学科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前须提供1项与学科领域及硕士学位论文相关的代表性创新性成果。创新性代表成果具体要求如下:
1. 学术论文
1) 认定范围
公开发表(含正式录用)的法学学科领域学术论文。报纸和期刊应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其中,期刊为正刊、报纸为全国性报纸,鼓励在重要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2) 署名要求
本人为第一作者,或本人为第二作者、导师或副导师为第一作者。除本细则另有指明的以外,本项署名要求适用于本细则其他部分有关“第一作者”和“排名第一”的认定。
2. 咨询报告
1) 认定范围
本人负责或参加完成并产生重要影响的本学科领域咨询报告或智库成果。其中,重要影响是指研究成果被有关部门或单位实际采纳,并能提供采纳的证据;除本细则另有指明的以外,本项规则适用于本细则其他部分关于“重要影响”的认定。
2) 署名要求
本人为第一作者。
3. 研究成果获奖
1) 认定范围
厅局级及以上社会科学类获奖,中国法学会、省级法学会及其各分会(该学会同意或批准正式设立的二级研究会、如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下同)评选的成果奖,本学科领域全国性征文大赛获奖。除中国法学会及其各分会外,其他各类获奖成果的认定,均不包括“优秀奖”。
2) 署名要求
省部级及以上社会科学类获奖,中国法学会、省法学会及其各分会获奖,本人为获奖定额成员(有证书)。
厅局级获奖一等奖本人排名前五名、二等奖本人排名前四名、三等奖本人排名前三名。
本学科领域全国性征文大赛获奖,本人排名第一。
4. 学科竞赛
1) 认定范围
“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科技学术作品竞赛省级及以上获奖,“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省级及以上获奖,教育部、省教育厅、团省委举办的本学科领域其他学科竞赛获奖。
以上竞赛获奖认定,均不包含“优秀奖”。
2) 排名要求
认定范围内的竞赛获三等奖以上奖励。本人排名第一名按1项,第二名按0.5项,第三名按0.2项计算。认定成果须合计达到1项及以上。
5. 科研项目
1) 认定范围
本人主持或参加完成厅局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主持或参加完成国家及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立项研究课题,主持或参加完成具有重要影响的横向科研项目。
以上项目,均须完成方可认定。
2)排名要求
科研项目排名以立项部门鉴定书或结项书为准。其中,省部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国家级司法行政机关研究课题本人为定额人员;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立项课题、厅局级纵向科研项目、属于认定范围的横向科研项目本人排名前三。
二、法律(学科代码:0351)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法律专业包括法律硕士(非法学)(学科代码:035101)、法律(法学)(学科代码:035102),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前须提供1项与学科领域及硕士学位论文相关的代表性创新性成果。创新性代表成果具体要求如下:
1. 学术论文
1) 认定范围
公开发表(含正式录用)的法学学科领域学术论文。报纸和期刊应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其中期刊为正刊、报纸为全国性报纸。
2) 署名要求
本人为第一作者。
2. 咨询报告
1) 认定范围
本人负责或参加完成并产生重要影响的本学科领域咨询报告或智库成果。
2) 署名要求
本人为第一作者。
3. 研究成果获奖
1) 认定范围
厅局级及以上社会科学类获奖,中国法学会、省级法学会及其各分会(该学会同意或批准正式设立的二级研究会、如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下同)评选的成果奖,本学科领域全国性征文大赛获奖。除中国法学会及其各分会外,其他各类获奖成果的认定,均不包括“优秀奖”。
2) 署名要求
省部级及以上社会科学类获奖,中国法学会、省法学会及其各分会获奖,本人为获奖定额成员(有证书)。
厅局级获奖一等奖本人排名前五名、二等奖本人排名前四名、三等奖本人排名前三名。
本学科领域全国性征文大赛获奖,本人排名第一。
4. 学科竞赛
1) 认定范围
全国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主办的法律文书写作大赛获奖、模拟法庭(审判)大赛获奖、“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科技学术作品竞赛省级及以上获奖,“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省级及以上获奖,教育部、省教育厅、团省委举办的本学科领域其他学科竞赛获奖。
以上竞赛获奖认定,均不包含“优秀奖”。
2) 排名要求
认定范围内的竞赛获三等奖以上奖励。本人排名第一名按1项,第二名按0.5项,第三名按0.2项计算。认定成果须合计达到1项及以上。
5. 科研项目
1) 认定范围
本人主持或参加完成厅局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主持或参加完成国家及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立项研究课题,主持或参加完成具有重要影响的横向科研项目。
以上项目,均须完成方可认定。
2)排名要求
科研项目排名以立项部门鉴定书或结项书为准。其中,省部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国家级司法行政机关研究课题本人为定额人员;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立项课题、厅局级纵向科研项目、属于认定范围的横向科研项目本人排名前三。
6. 职业资格
1) 认定范围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全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注册税务师考试。
2)认定要求
达到全国分数线或实际申请取得了职业资格。
7. 其他
在校期间本人作为司法行政人员、代理人或辩护人(以有关司法行政机关文书载明的名义为准)办理的案件被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评为“十大”案件。
三、其它事项
1. 本细则所指代表性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兰州理工大学或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
2. 研究生在提交学位论文前,如不满足所需完成代表性成果的基本要求,经导师、法学院、研究生院同意,可先进行学位论文审核与答辩。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前一周仍未提供有效成果证明而答辩通过者,可予以毕业,发给毕业证书,但暂不审议其学位。毕业后2年内,若达到成果要求条件,经本人提出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可补授学位。毕业时间从其论文答辩通过之日算起。获学位时间,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算起。
3. 如学位论文为涉密论文,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4. 本细则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5. 本细则由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