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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理工大学申请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位有关科研成果的规定(修订稿)

兰理工发〔2015〕183号

 

为了营造良好的学术探索氛围,激发研究生的创新能力,鼓励研究生在科学、技术和工程等不同方面做出创新成果,提高博士和硕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建立以学科特色和水平为特点的多层次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要求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博士研究生基本要求

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至少在核心期刊发表(含正式录用)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3篇,其中至少在SCI收录杂志正刊发表1篇或者在EI收录杂志正刊发表2篇;被SCI或EI收录的学术论文中至少有1篇以第一作者发表; 被SCI或EI收录的学术论文中至少有1篇在授予学位前已刊出且收录。在一般国际会议发表并被SCI、EI、ISTP收录,均按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计算,且仅限1篇。

获得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国家及省部级以上科技奖者(省级一等奖本人排名前三名,二等奖前二名,三等奖第一名)可代替1篇SCI收录论文,获得发明专利授权(本人排名第一或导师第一本人第二)可代替1篇EI收录论文,但获奖及发明专利代替论文数各不超过1篇。

各学院(部)须根据学科实际,提出申请博士研究生学位所需完成科研成果的具体要求,但不得低于上述基本要求。

二、硕士研究生基本要求

1.理学硕士、学术型工学硕士研究生基本要求

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含正式录用,下同)1篇与学位论文内容有关的学术论文;或获得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发明专利授权1项(本人排名前二名)。在一般国际会议发表并被SCI、EI或ISTP收录,按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计算。

2.各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原则上不做发表论文的统一要求,由各学院(部)自行规定。

3.其它类

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在指定期刊发表(含正式录用,下同)1篇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指定期刊目录须与本学科或行业相关,由学院(部)学术委员会提出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各学院(部)可根据学科实际,提出申请硕士研究生学位所需完成科研成果的具体要求,但不得低于上述基本要求。

三、研究生在提交学位论文前,如不满足所需完成科研成果的基本要求,经导师、培养学院、研究生院同意,可先进行学位论文审核与答辩。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前一周仍未提供有效成果证明而答辩通过者,可予以毕业,发给毕业证书,但暂不审议其学位。毕业后2年内,若达到成果要求条件,经本人提出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可补授学位。毕业时间从其论文答辩通过之日算起。获学位时间,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算起。

四、其它

1.本规定所指科研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兰州理工大学。

2.本规定所指核心期刊以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发布的《自然科学核心期刊名录》为准。

3.如学位论文涉及国家秘密,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4.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以往文件与本规定如有矛盾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5.本规定由兰州理工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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