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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匿名评审办法

兰理工发〔2021〕319号

为了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强化学位论文和学位授予管理,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对象

(一)所有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

(二)所有申请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

二、评审工作组织

(一)组织方式

学位论文校级匿名评审工作由研究生院组织,院级匿名评审工作由各学院(部)统一组织。

(二)学位论文格式

1.学位论文要求隐去指导教师姓名、研究生姓名及学号等个人信息。

2.“攻读学位期间所取得的成果目录”一页中只要求填写“在攻读博(硕)士学位期间共取得的成果数,本人署名排序及收录情况”等字句,具体的成果名称、载体、作者等信息不能出现。

3.其他撰写及印刷要求按照《兰州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执行。

(三)学位论文提交和评审时间

匿名评审学位论文的提交时间,严格按照研究生院通知的时间节点执行。

博士学位论文评审时间为四十个工作日,硕士学位论文评审时间为三十个工作日。

(四)学位论文送审数量

1.每位博士学位申请人校级送审5份学位论文。

2.每位硕士学位申请人校级送审1份学位论文,院级送审1份学位论文。

3.申请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学位申请人校级送审2份学位论文。

4. 所有提前毕业、延期毕业、上次评审或答辩未通过等情况的硕士学位申请人校级送审2份学位论文。

(五)学位论文送审次数

学位论文可多次送审,但不能超过最长学制年限。

(六)有关要求及说明

1. 博士学位论文送审院校,相关学科的排名处于前30%(以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公布的全国学科评估结果为准);硕士学位论文送审院校,相关学科的排名不低于我校。

2. 学位论文评审工作要排除非学术因素的干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论文评阅提出其它要求,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评审工作的正常进行。

3. 校级、院级评审结果同质等效。

三、评审意见

我校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专家评审意见共分为四级:

A 同意答辩(大于等于85分):达到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直接答辩。

B 修改后答辩(大于等于75分且小于85分):基本达到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修改完成后可参加答辩。

C 修改后重新送审(大于等于60分且小于75分):未达到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需对论文进行较大修改后重新送审。

D 不同意答辩(小于60分):与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不同意答辩。

评审意见只能作为答辩一次的依据,有效期不超过1年。

四、评审结果处理

(一)博士学位论文

1.评审意见全部为A,可以进行答辩。

2.若评审意见出现B且其他意见均为A,或者评审意见全部为B时,申请人需参考专家意见认真修改学位论文。修改完成后,经导师审核通过,方可参加答辩。

3.若评审意见出现一份C且其他意见为A或B,学位申请人可选择以下条款重新送审:

(1)修改完成后经导师审查同意,将修改论文及修改说明重新送审5位专家评阅;

(2)修改完成后经导师审查同意,将成绩为C的评阅书、修改论文及修改说明送原专家重新评阅,并将修改论文及修改说明另外送2位专家评阅。

4. 若评审意见出现两份C且其他意见为A或B,学位申请人修改完成后经导师审查同意,将成绩为C的评阅书、修改论文及修改说明送2位原专家重新评阅,并将修改论文及修改说明另外送3位专家评阅。

5.若评审意见出现D或两份以上C,本次论文评审结果为不通过,至少延迟一学期才能再次提出学位申请。

6.专家重审意见为A或B,按照1、2处理;专家重审意见出现C或D,本次论文评审结果为不通过,至少延迟一学期才能再次提出学位申请。

(二)硕士学位论文

1.评审意见全部为A,可以进行答辩。

2. 若评审意见为A和B时,申请人需参考专家意见认真修改学位论文。修改完成后,经导师审核通过,方可参加答辩。

3.若评审意见出现C,修改完成后经导师审查同意,将修改论文及修改说明重新送审2位专家评阅。

4.若评审意见出现D,本次论文评审结果为不通过,至少延迟一学期才能再次提出学位申请。

5.专家重审意见为A或B,按照1、2处理;专家重审意见出现C或D,本次论文评审结果为不通过,至少延迟一学期才能再次提出学位申请。

五、复议

若学位论文评审意见仅有1份为C或D,其它意见均为A,且已完成的科研成果达到所在学科基本要求,学位申请人及导师对评审意见有异议时,可提出复议:

(一)复议需在十个工作日(从评审结果返回之日算起)内申请。

(二)申请人应对专家的评审意见提出明确反驳或异议理由,经导师签署意见后,将学位论文及所有评审意见提交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审定,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通知申请人及其导师参会,并进行询问或答辩。最终由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出具审定意见。若不同意复议,则终止论文评审;若同意复议,博士学位申请人须提交3份复议学位论文,硕士学位申请人须提交2份复议学位论文,并在评审材料中附申诉意见及成绩为C或D的专家评审意见,由研究生院重新聘请专家对学位论文进行复审。复审意见若出现C或D,即为复议不通过,至少延迟一学期才能再次提出学位申请。

(三)复议学位论文不得修改。

(四)每位申请人仅有一次复议机会。

六、涉密学位论文评阅按照《兰州理工大学涉密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七、研究生培养单位可以制定依据本办法要求的本单位学位论文评阅办法,报研究生院备案。若研究生培养单位制定学位论文评阅办法,学位论文评阅及结果处理按照本单位相关办法执行。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兰州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匿名评审的规定》(兰理工发〔2018〕287号)同时废止。

九、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上一条:兰州理工大学申请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位有关科研成果的规定(修订稿)

下一条:兰州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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