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理工发〔2006〕176号
研究生考试是考查研究生学习情况的重要途径,为了强化管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树立良好的学风、考风,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研究生必须根据考试通知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考试。迟到30分钟者,取消考试资格。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考试结束前20分钟,非交卷者不得离开考场。
二、考生应在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对号就座。考生不得擅自调换座位。否则取消考试资格。
三、除规定文具用品和计算工具外,桌面上一律不允许放置其它书籍(包括电子字典)、物品等。考生不准将传呼机、手机等移动通讯设备带入考场。考生不得携带任何书籍、讲义、笔记本等,如已带入,在考试开始前一律集中存放。
四、试卷、答题纸和草稿纸均统一印发,答题纸和草稿纸不足时,可举手向监考人员索取,不准自备纸张。否则均按作弊处理。
五、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凡有下列行为者视为作弊:
(一)让他人代考或代替他人考试;
(二) 偷看、抄袭邻座试卷、草稿纸,考试中或交卷时交头接耳等;
(三)考试中交换试卷、互传纸条、有意移动答案让邻座偷看、抄袭,视为共同作弊;
(四)开考后,发现夹带书籍、纸条(无论是否已经翻阅抄看);私自更换座位、考号;
(五)其它作弊行为。
六、考生交卷后不准翻阅别人的试卷或向监考人员询问试题中的问题,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七、考生不准将试题、答题纸和草稿纸带出考场。考试结束时间一到,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
八、对作弊考生,根据监考记录和本人检查,研究生院视情节轻重根据《兰州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凡有作弊行为者,一律取消学位。其考试成绩记为零分,记载入册,且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正常补考。情节轻且认识态度好者,毕业前允许补考一次。
对作弊考生一律停发半年普通奖学金,并取消报考博士生的资格。在学期间不得授予各种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