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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和成绩考核管理规定

为落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课程建设的意见》文件要求,规范我校研究生课程学习和考核及成绩评定,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教学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时学分

(一)研究生培养计划内既定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除个别公共课外,学分计算一般以课内16 学时计1 学分。学分须经课程考核,合格后方能取得。

(二)各类研究生应取得的学分按所在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执行。

二、课程变更

研究生须按本人培养计划内的既定课程进行修读,学位课原则上不能变更,其它课因故变更,须在开课前三周,经本人申请,指导教师同意,学院(部)主管领导审核,报研究生院批准备案。

三、考核及成绩评定

(一)研究生本人培养计划内既定课程须参加考核,不允许考核后放弃该门课程成绩。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成绩单真实、完整地标注通过缓考、补考、旷考、重修等获得的成绩,并归入学籍档案。

(二)研究生学位课、必修课的考核方式为考试,考试方式可采用闭卷或开卷考试,成绩评定可采取卷面成绩与平时成绩相结合的方式,以百分制记分,60 分及以上为合格。选修课的考核方式一般为考查,可采用笔试、口试、报告、作业等方式进行,按优秀(90 分及以上)、良好(80-89 分)、中等(70-79 分)、及格(60-69 分)和不及格(60 分以下)五级记分方式评定成绩。若同一门课程由多名教师承担,其成绩评定由课程负责人会同其他任课教师共同确定。

(三)研究生考试命题应依据教学大纲,要体现课程的主要内容,既考知识又考能力。试题应由任课教师或命题小组拟定,经课程归口学院(部)主管研究生教学的负责人审查签字后方可成卷。

(四)研究生课程成绩由研究生院和归口学院(部)共同管理。课程考核结束后七日内,任课教师须上报成绩单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研究生院,另一份交课程归口学院(部)留存备查。考试课须同时上报试题、试卷,由课程归口学院(部)保存至少7 年后按相关规定统一组织销毁, 但需保留一份样卷永久保存。

四、研究生学位英语考试

研究生学位英语考试按《兰州理工大学关于硕士研究生学位英语考试的规定》(兰理工发〔2017〕190 号)执行。

五、缓考

(一)研究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无法参加课程考核时,须事先办理缓考手续,申请课程缓考。办理缓考手续须由研究生本人填写《兰州理工大学研究生缓考申请表》,持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部)请假,经学院(部)主管领导同意批准,及时通知任课教师,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因不可抗力原因,研究生未能参加课程考核的,事先未及时办理缓考手续,须在课程考核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缓考手续。

(二)经批准缓考的课程,由研究生申请可参加经研究生院或学院(部)组织的该课程的下一次考核。

六、旷考

研究生未办理缓考手续,擅自不参加本人培养计划内既定课程考核,以旷考论,计考核一次,本次课程考核成绩计为零分。旷考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

七、补考

研究生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新学期第二至第三周进行。补考试题应保持正考(教学计划内该课程首次结课考核为正考)试题水平,补考成绩应注明“补考”字样,同时正考成绩必须保留。

八、重修

研究生在课程考核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可申请重修该课程。

(一)研究生在课程考核中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本次课程考核成绩计为零分,计考核一次。纪律处分期间,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补考,不得申请重修该门课程。纪律处分解除后,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可申请重修该课程。

(二)研究生旷考,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补考,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可申请重修该课程。

(三)研究生课程正考不及格,可参加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可申请重修,重修后经考核仍不及格,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补考,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可再次申请重修该课程。

(四)任课教师负责课程考勤,研究生请假超过该课程总学时数1/2 或旷课超过该课程总学时数1/4 者,由任课教师于授课结束前三日内将考勤记录报研究生院,取消该生考核资格,本次课程考核成绩计为零分,计考核一次。被取消考核资格的研究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补考,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可申请重修该课程。

研究生申请重修课程,应在该课程新开课学期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兰州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重修申请表》,经指导教师、所在学院(部)主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重修。重修课程须按照培养方案规定学期由研究生随下一年级学生同堂修读。如因培养方案修订,导致课程变更,应修读相近课程,其课程学分应不低于重修课程学分。研究生重修课程后经考核仍不合格,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补考,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可再次申请重修。

九、成绩复议、更改与退学

(一)成绩复议。成绩复议期一般为成绩公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研究生应及时核查课程成绩,如有异议须在复议期内向开课学院(部)提出复议申请。开课学院(部)及任课教师有责任对学生提交的复议申请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并及时将复议结果对学生给予反馈,学生本人不得查阅原始试卷。

(二)成绩更改。如确需更改成绩,由任课教师提交成绩更改申请,填写《兰州理工大学研究生成绩更改申请表》,附相关证明材料(如加盖学院(部)公章的试卷复印件、作业复印件、平时考勤登记表等),经学院(部)主管院长审批后,报研究生院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成绩更改。成绩更改应在成绩公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三)研究生在规定学习年限期满时,本人培养计划内既定课程经考核后仍存在不合格课程,学校给予其退学处理,注销学籍。

十、其他

(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兰州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考核管理规定》(兰理工发〔2018〕288 号)同时废止。

(二)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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