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

培养过程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培养过程 >> 培养过程 >> 正文

兰州理工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订本规定。获得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应根据本规定制订本学科的培养计划;博士生导师须根据此规定制订博士生的培养计划。

一、培养目标

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改革开放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献身精神,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和教学工作的能力;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在科学或专门技术方面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二、学习年限

博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为3年,特殊情况可延长至6年,硕博连读生学习年限为5~7年(含两年硕士学习阶段)。允许研究生休学1~2年用于工作或创业。3年基本学习年限期满未能完成论文者,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导师同意、学院(部)领导批准,并经研究生院备案后可延长学习期限,到期仍不能完成者,按肄业对待。延长期间的有关一切费用由博士生本人及导师负责筹备。

三、课程学习

课程学习是博士生培养的必要阶段,博士生应按规定要求进行课程学习,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一) 开课方式

马克思主义理论、外语、数学等公共课程由研究生院组织学校有关教学部门统一开设并组织考试。

基础理论和专业类课程由所在学院(部)组织开设、负责安排,报研究生院审核。开课与学习方式因学科特点、课程内容的不同,可以采取讲授、辅导、自学讨论、报告等多种形式;每门课程必须在首次开课前10周指定任课教师,由任课教师负责制订出教学大纲、教学要求及考核的明确要求,经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批准,并在开课前2周内由任课教师以书面材料形式送交研究生院培养科存档。课程设置及内容的安排应注重实效。

(二) 课程考试

博士研究生应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组织考试。考核方式可采用笔试、口试、综合考核等多种方式,专业课程也可以以读书报告、小论文或答辩的方式进行。

博士生所修课程按百分制或五级(优等、良好、中等、合格、不合格)评定成绩。

《现代科学和学科发展前沿》系列学术报告(也可以是博士生所在学院/部组织的学术讲座)要求每位博士生在提交论文前必须选听8讲以上。每听一讲,写一篇500字左右的小结,并经导师签字,学期末一并交所在学院(部)保管;选听8讲以上并经学院(部)审批后,报送研究生院培养科存档,计2学分。

四、培养方案

培养方案是本学科博士生培养与制订培养计划的基本依据,培养方案应遵照学位条例及本规定有关要求制订。培养方案应对学科的培养目标、研究方向、课程设置及学分、科学研究及学位论文以及培养方式、时间分配等作出明确规定。

(一) 课程设置与学分分布

博士研究生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各学科、专业博士生的最低学分应达到15学分。课程类型分为4大类。类型及学分分布如下:

1、中国马克思主义与当代:必修36学时,计2学分。博士生应按规定时间学习学校统一开设的有关课程。

2、外国语:第一外国语为学位课,112学时,计3学分。要求能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良好的写作和听说能力。

博士生除必须按期通过第一外国语考试外,各专业应对博士生规定相应的外文文献阅读及写作要求。

第二外国语为选修课,80学时,计2学分。如硕士阶段已有二外成绩,经研究生院审查符合要求者,可予免修,但不计学分。

第一外国语不是英语者,第二外国语应选英语,且不能申请免修。

3、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为使博士生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各学科、专业应重视博士生课程教育,应尽量开设反映本学科水平、学科前沿成果、相关交叉学科知识的综合性课程,以及进一步拓宽、加深专业基础的理论课程和实验课程。课程设置要注意解决好与硕士研究生课程的衔接与层次区分。本类型课程共5~9学分。其中基础理论课3~5学分;专业课2~4学分。

4、选修课:不少于2学分。相关或跨学科课程(也可选硕士生课程),不计学分。

博士研究生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

类别

课程名称

学分

备注

学位课

中国马克思主义与当代

2

不少于8学分

第一外国语

3

专业基础及专业课

非学

位课

必修课

结合专业方向设置的有关课程

不少于2学分

选修课

第二外国语(注:硕士阶段未修者必选)

2

不少于2学分

因专题方向需要选学的有关课程

必修环节

参加学科前沿及学术讲座

1

3学分

博士生本人做学术报告

1

实践活动

1

开题报告

0

论文答辩

0

补修课程

2或3门

不计入总学分

总要求

总学分

15~19

(二) 学分与取得时间

博士生应在第1学期取得课程学习内容的10~16个学分;选修第二外国语则在第2学期取得2学分。

各学科要切实注重博士生课程建设,积极开设高水平的博士生系列课程,严格考试。培养方案应对课程学习提出具体要求。

培养方案应对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提出明确要求,特别对于创造性成果应有具体规定,同时要有把关措施。

培养方案由各学科、专业提出,学院(部)主任组织学位分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五、培养计划

在博士生入学三个月内,由导师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学科培养计划制订每个博士生的培养计划,培养计划应对课程学习、科学研究、论文选题等作出规定,并在第一学年末,指导博士生制订出论文工作计划。培养计划一式四份,研究生院、学院(部)、导师和博士生各留存一份。

培养计划一般不得修改。如确因客观原因需变化改动,须经学院(部)同意后方可修改,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学院(部)应对培养计划执行情况按学期定期检查,并在每学期结束前的第二周作出年度检查的简要报告送研究生院备案。

每个博士点下属的研究方向应成立以博士生导师为主体的3~5人组成的博士生培养指导小组。小组成员资格必须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具有博士学位者优先)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成员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并承担重要科研项目,具有指导博士生进行科研工作的能力;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和良好的思想作风,能作到教书育人。为促进学校与厂矿企业等部门的横向联系,若博士研究生论文工作需要,经本学院(部)和研究生院同意,可从校内、外交叉学科(或其它研究方向)增聘一名具有高级职称者共同参加指导论文工作。对每个博士生采取指导教师负责制,提倡导师指导与博士生指导小组集体指导相结合;经导师申请,博士生指导小组审定,研究生院同意,可配备一名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人员任副导师。

六、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

博士生进行科学研究并撰写学位论文是研究生教育的重要阶段。学位论文是衡量博士生培养质量和水平的重要标志,是学位授予质量的综合体现。学院(部)、博士生指导教师都必须切实加强对论文工作的管理,学位论文必须符合学位条例及有关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各学科专业指导教师应对论文选题、开题报告、论文进度、工作量、学术水平严格要求,尤其是对论文的创造性成果应规定明确具体的要求,并制订相应的阶段检查、质量评估等措施加以保证。

(一)论文选题及开题报告

严格开题报告制度。开题报告对保证学位论文质量和论文撰写工作的顺利进行有重要作用,学院(部)及指导教师应切实做好有关工作。

博士生应在第一学年末(最迟在第三学期末)按要求做开题报告。开题报告应包括:

论文选题的背景和依据、本学科及相关学科方面的最新成果与发展动态、对本研究方向发展的作用、论文工作计划及可行性论证(包括加工、实验条件)、预期达到的目标、对国民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意义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等。参考文献不得少于100篇。

开题报告应按研究生院统一制订的表格格式填写(可使用计算机打印),一式两份, 学院(部)与研究生院各留存一份。

开题报告须公开举行报告会,由本学科博士生指导小组及有关学者专家根据本研究方向、科研发展规划和研究生院制订的有关评审条款,作出具体的评价和修改意见;未通过者可在顺延的一学期内重做一次;重做仍不能通过者应终止培养,实施淘汰。

(二) 中期考核

中期考核范围包括政治思想、品德表现,学位课程的学习和科学研究能力等方面。中期考核时间一般安排入学一学年后进行(具体详见《兰州理工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

(三)论文时间、工作量

一般博士生论文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

论文工作量应分别按上述要求安排,论文字数应在4~8万字左右,参考文献不得少于100篇,其中外文文献不得少于30篇。

(四) 论文工作的检查

导师及博士生指导小组应切实履行对论文的指导、检查职责,并应每3~4个月进行阶段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可提出对博士生继续培养或淘汰的意见。对建议淘汰的博士生,应以书面报告的方式提出理由,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报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可实施淘汰处理。

学院(部)每年须对论文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学位论文中期检查的时间一般应在完成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后每年5月份的第二周进行,并认真填写“兰州理工大学博士学位论文中期考核报告”,本报告分别由研究生、导师、学院(部)和研究生院各存档一份。

(五) 学术报告制度

博士生培养过程中实行在二级学科范围内的学术报告制度,自入学后的第二学期开始,每学期进行1次,累计不得少于4次。博士生应针对学术著作研读情况、论文进展和取得的成果等做报告,进行学术交流并接受审核,同时结合意见对研究方向、研究方式及研究途径进行及时修正。报告应有书面文稿。

报告会由博士生所在学院(部)主持,同年级二级学科所覆盖专业的博士生必须参加。

(六) 发表论文的要求

见《兰州理工大学申请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位有关科研成果的规定》。

(七) 预答辩制度

预答辩是导师及博士生指导小组对博士研究生毕业论文在正式答辩之前的一次全面审核,一般应在正式答辩之前的两个月进行。由导师和指导小组成员组成预答辩委员会,由5~7人组成,必要时聘请校内相关学科的专家参加。预答辩一般不聘请校外专家参加,也不对论文进行校外同行专家的通信评议。

预答辩程序如下:

1、学位论文初稿完成后,经导师审阅认可,博士生提出预答辩申请,同时填写《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情况表》。

2、博士生按学位论文答辩的正规方式进行报告及回答问题(可利用多媒体、投影胶片、幻灯、挂图等)。报告时间为40~60分钟。博士研究生要全面报告论文进展情况和所取得的学术成果,尤其要对论文中创新性成果方面的内容进行详细汇报和具体说明。

3、预答辩委员会成员要以严肃、认真、科学的态度,对所审核论文的创新性和学术水准进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并详细指出论文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4、预答辩委员会采取评议方法做出通过预答辩、未通过预答辩或经修改后通过预答辩的决议。对有争议者,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学生所在学院(部)要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研究生院。预答辩委员会应将评议意见填入《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情况表》。

5、博士生应根据预答辩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论文进行修改和完善。修改后的论文经导师审阅签字后,方可提出正式答辩申请。

6、本次预答辩未通过者,应在六个月之内修改论文并按以上要求再次申请预答辩。

(八) 答辩资格审查

博士生指导教师应对论文质量严格把关,不符合要求者不能提交答辩。博士学位论文须经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全面审查答辩资格、确认合格并填写《博士学位论文申请评审表》后,才能送出评阅。评阅论文应在答辩前一个月送出。

(九) 论文评阅

见《兰州理工大学申请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位有关科研成果的规定》。

(十) 论文答辩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应具有学术上的权威性,组成名单由导师提出,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研究生院备案。答辩委员会由5~7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组成(博导不少于3人),其中3~5位是校外同行专家。导师一般不宜作为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答辩要求严格、公正。

(十一) 论文综合评估

为检查评估博士论文质量,校、学院(部)将选取部分论文进行综合评估。主要评估内容为论文的选题、作者掌握知识的深度和广度、论文的创造性、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等。对于校级优秀论文学校给予一定奖励,对获得省级及全国优秀博士论文奖(含提名)的博士生,依据《兰州理工大学全国及省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办法(修订稿)》(兰理工发〔2013〕178号)给予奖励;经评估认为论文不符合要求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已授予学位的论文进行复议,必要时可撤消已授予的学位。

上一条:兰州理工大学关于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

下一条:兰州理工大学外国留学研究生招收培养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兰工坪路287号行政楼406号  电话:0931-2976698 版权所有:兰州理工大学研究生院 甘公网安备 62010302000639号  陇ICP备150027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