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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申请学位创新性成果实施细则

 

一.材料科学与工程学科(学科代码:0805)博士研究生

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前须提供至少4项与学科领域及博士学位论文相关的创新性代表成果,其中第一作者学术论文不少于3篇(须发表在期刊正刊上,其中须有2篇论文源自SCI检索期刊),申请学位时须有2篇学术论文已刊出并提供相关检索证明。具体要求如下:

1. 学术论文

1) 认定范围

论文需发表在材料科学与工程学科相关SCI期刊、EI期刊、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领军期刊;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重点期刊;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梯队期刊和高起点新刊。

2) 署名要求

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本人第二作者,或副导师第一、本人第二、导师为通讯作者。

2. 科技获奖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科相关国家级科技成果奖为获奖定额人员(有证书)。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科相关部(省)级科技成果奖、中国专利金奖、国家批准社会力量设立的科技奖。获一等奖本人排名前三名、二等奖本人排名前二名、三等奖本人排名第一名。

3. 知识产权

授权发明专利、授权国防专利、制定的国家标准,专利权人须为兰州理工大学,内容与学位论文相关。本人排名第一、导师或副导师参与;本人排名第二、导师或副导师第一。

4. 留学生获奖(仅适用国外来华留学生)

教育部、外交部、国家留学基金委、中外语言交流合作中心、中国外文局以及其他省级及以上机构主办的来华留学教育、中外人文交流活动和竞赛中获得省级优秀奖及以上的奖项,本人排名第一名按1项,第二名按0.5项,第三名按0.2项计算,认定为成果须合计达到1项。

二.材料科学与工程学科(学科代码:0805)学术型硕士研究生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前须提供1项与材料科学与工程学科领域及硕士学位论文相关的创新性代表成果。创新性代表成果具体规定如下:

1. 学术论文

1) 认定范围

中文核心及以上期刊发表(含正式录用)。

2) 署名要求

本人为第一作者,导师或副导师须为通讯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导师或副导师须为第一作者。

2. 科技获奖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科相关的国家级科技成果奖、部(省)级科技成果奖、中国专利金奖、国家批准社会力量设立的科技奖、以及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为获奖定额人员(有证书)。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科相关的厅局级科技奖获奖,一等奖本人排名前五名、二等奖本人排名前四名、三等奖本人排名前三名。

3. 知识产权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科相关的、兰州理工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的专利授权。本人排名第一、导师或副导师参与;本人排名第二、导师或副导师第一。

参加编写材料科学与工程学科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正式颁布并在编写人一栏有署名。

4. 学科竞赛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科相关的、省部级学科竞赛(以创新创业学科竞赛认定结果为准)三等奖及以上奖励。本人排名第一名按1项,第二名按0.5项,第三名按 0.2 项计算。认定成果须合计达到1项及以上。

5. 留学生获奖(仅适用国外来华留学生)

教育部、外交部、国家留学基金委、中外语言交流合作中心、中国外文局以及其他省级及以上机构主办的来华留学教育、中外人文交流活动和竞赛中获得省级优秀奖及以上的奖项,本人排名第一名按1项,第二名按0.5项,第三名按0.2项计算,认定为成果须合计达到1项。

6. 科研项目

主持或参加完成省部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本人为项目组定额人员,以科技处审核通过的申报书和结项书认定),主持或参加完成厅级纵向科研项目或重大横向(不小于20万元)科研项目(本人排名前三,以科技处审核通过的申报书和结项书认定,且与学位论文相关)。

三. 材料与化工学科专业型硕士材料工程领域(学科代码:085601)研究生

材料与化工专业型硕士材料工程领域(085601)研究生申请学位前须提供1项与材料科学与工程学科领域及硕士学位论文相关的创新性代表成果。创新性代表成果具体规定如下:

1. 学术论文

1) 认定范围

中文核心及以上期刊发表(含正式录用)。

2) 署名要求

本人为第一作者,导师或副导师须为通讯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导师或副导师须为第一作者。

2. 科技获奖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科相关的国家级科技成果奖、部(省)级科技成果奖、中国专利金奖、国家批准社会力量设立的科技奖、以及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为获奖定额人员(有证书)。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科相关的厅局级科技奖获奖,一等奖本人排名前五名、二等奖本人排名前四名、三等奖本人排名前三名。

3. 知识产权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科相关的、兰州理工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的专利授权。本人排名第一、导师或副导师参与;本人排名第二、导师或副导师第一。

参加编写材料科学与工程学科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正式颁布并在编写人一栏有署名。

4. 学科竞赛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科相关的、省部级学科竞赛(以创新创业学科竞赛认定结果为准)三等奖及以上奖励。本人排名第一名按1项,第二名按0.5项,第三名按 0.2 项计算。认定成果须合计达到1项及以上。

5. 留学生获奖(仅适用国外来华留学生)

教育部、外交部、国家留学基金委、中外语言交流合作中心、中国外文局以及其他省级及以上机构主办的来华留学教育、中外人文交流活动和竞赛中获得省级优秀奖及以上的奖项,本人排名第一名按1项,第二名按0.5项,第三名按0.2项计算,认定为成果须合计达到1项。

6. 科研项目

主持或参加完成省部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本人为项目组定额人员,以科技处审核通过的申报书和结项书认定),主持或参加完成厅级纵向科研项目或重大横向(不小于20万元)科研项目(本人排名前三,以科技处审核通过的申报书和结项书认定,且与学位论文相关)。

7. 其他成果

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与硕士论文相关的企业技术服务及创新项目,做出的研究成果要有实际应用价值(须导师提供立项证明、结题证明和结题报告)。

四.冶金工程学科(学科代码:0806)学术型硕士研究生

冶金工程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前须提供1项与冶金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学科领域及硕士学位论文相关的创新性代表成果。创新性代表成果具体规定如下:

1. 学术论文

1) 认定范围

中文核心及以上期刊发表(含正式录用)。

2) 署名要求

本人为第一作者,导师或副导师须为通讯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导师或副导师须为第一作者。

2. 科技获奖

冶金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学科相关的国家级科技成果奖、部(省)级科技成果奖、中国专利金奖、国家批准社会力量设立的科技奖、以及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为获奖定额人员(有证书)。

冶金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学科相关的厅局级科技奖获奖,一等奖本人排名前五名、二等奖本人排名前四名、三等奖本人排名前三名。

3. 知识产权

冶金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学科相关的、兰州理工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的专利授权。本人排名第一、导师或副导师参与;本人排名第二、导师或副导师第一。

参加编写冶金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学科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正式颁布并在编写人一栏有署名。

4. 学科竞赛

冶金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学科相关的、省部级学科竞赛(以创新创业学科竞赛认定结果为准)三等奖及以上奖励。本人排名第一名按1项,第二名按0.5项,第三名按 0.2 项计算。认定成果须合计达到1项及以上。

5. 留学生获奖(仅适用国外来华留学生)

教育部、外交部、国家留学基金委、中外语言交流合作中心、中国外文局以及其他省级及以上机构主办的来华留学教育、中外人文交流活动和竞赛中获得省级优秀奖及以上的奖项,本人排名第一名按1项,第二名按0.5项,第三名按0.2项计算,认定为成果须合计达到1项。

6. 科研项目

主持或参加完成省部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本人为项目组定额人员,以科技处审核通过的申报书和结项书认定),主持或参加完成厅级纵向科研项目或重大横向(不小于20万元)科研项目(本人排名前三,以科技处审核通过的申报书和结项书认定,且与学位论文相关)。

五. 材料与化工学科专业型硕士冶金工程领域(学科代码:085603)研究生

材料与化工专业型硕士冶金工程领域(085603)研究生申请学位前须提供1项与冶金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学科领域及硕士学位论文相关的创新性代表成果。创新性代表成果具体规定如下:

1. 学术论文

1) 认定范围

中文核心及以上期刊发表(含正式录用)。

2) 署名要求

本人为第一作者,导师或副导师须为通讯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导师或副导师须为第一作者。

2. 科技获奖

冶金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学科相关的国家级科技成果奖、部(省)级科技成果奖、中国专利金奖、国家批准社会力量设立的科技奖、以及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为获奖定额人员(有证书)。

冶金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学科相关的厅局级科技奖获奖,一等奖本人排名前五名、二等奖本人排名前四名、三等奖本人排名前三名。

3. 知识产权

冶金工程或材料科学与工程学科相关的、兰州理工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的专利授权。本人排名第一、导师或副导师参与;本人排名第二、导师或副导师第一。

参加编写冶金工程或材料科学与工程学科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正式颁布并在编写人一栏有署名。

4. 学科竞赛

冶金工程或材料科学与工程学科相关的、省部级学科竞赛(以创新创业学科竞赛认定结果为准)三等奖及以上奖励。本人排名第一名按1项,第二名按0.5项,第三名按 0.2 项计算。认定成果须合计达到1项及以上。

5. 留学生获奖(仅适用国外来华留学生)

教育部、外交部、国家留学基金委、中外语言交流合作中心、中国外文局以及其他省级及以上机构主办的来华留学教育、中外人文交流活动和竞赛中获得省级优秀奖及以上的奖项,本人排名第一名按1项,第二名按0.5项,第三名按0.2项计算,认定为成果须合计达到1项。

6. 科研项目

主持或参加完成省部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本人为项目组定额人员,以科技处审核通过的申报书和结项书认定),主持或参加完成厅级纵向科研项目或重大横向(不小于20万元)科研项目(本人排名前三,以科技处审核通过的申报书和结项书认定,且与学位论文相关)。

7. 其他成果

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与硕士论文相关的企业技术服务及创新项目,做出的研究成果要有实际应用价值(须导师提供立项证明、结题证明和结题报告)。

六.其它事项

1. 研究生在提交学位论文前,如不满足所需完成代表性成果的基本要求,经导师、培养学院、研究生院同意,可先进行学位论文审核与答辩。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前一周仍未提供有效成果证明而答辩通过者,可予以毕业,发给毕业证书,但暂不审议其学位。毕业后2年内,若达到成果要求条件,经本人提出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可补授学位。毕业时间从其论文答辩通过之日算起。获学位时间,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算起。

2. 代表性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兰州理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或兰州理工大学省部共建有色金属先进加工与再利用国家重点实验室第一。

3. 学术论文以学校当年使用的科技评价标准认定。

4. 如学位论文为涉密论文,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5. 本细则自2021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

6. 2020级及以前学生按照相应的原文件执行。

7. 本细则由兰州理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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