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

学位工作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管理制度 >> 学位工作 >> 正文

兰州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职责及考核办法

兰理工发〔2018〕315号

 

为充分发挥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识、仁爱之心的研究生导师队伍,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第一条 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立德树人作为研究生导师的首要职责,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培养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第二条 总体要求。落实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创新研究生指导方式,潜心研究生培养,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做研究生成长成才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三条 提升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引导研究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为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而奋斗的信念,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第四条 培养研究生学术创新能力。按照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理念,积极参与制定执行研究生培养计划,统筹安排实践与科研活动,强化学术指导;定期与研究生沟通交流,指导研究生确定研究方向,深入开展研究;营造和谐的学术环境,培养研究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激发研究生创新潜力;引导研究生跟踪学科前沿,直面学术问题,开拓学术视野,在学术研究上开展创新性工作。

第五条 培养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国内外学术和专业实践活动,指导研究生发表各类研究成果,培养研究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强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将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推动产学研用紧密结合,提升创新创业能力。

第六条 增强研究生社会责任感。鼓励研究生将个人的发展进步与国家和民族的发展需要相结合,为国家富强和民族复兴贡献智慧和力量;支持和鼓励研究生参与各种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在服务人民与奉献社会的过程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培养研究生的国际视野和家国情怀,积极致力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努力成为世界文明进步的积极推动者。

第七条 指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培养研究生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和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自觉遵守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学术事业的神圣性、纯洁性与严肃性,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在研究生培养的各个环节,强化学术规范训练,加强职业伦理教育,提升学术道德涵养;培养研究生尊重他人劳动成果,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第八条 优化研究生培养条件。根据不同学科、类别的研究生培养要求,积极为研究生的学习和成长创造条件,为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提供有利条件;鼓励研究生参与各种社会实践和学术交流;积极创设良好的学术交流平台,增加研究生参与社会实践和学术交流的机会;鼓励研究生积极参与课题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为研究生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

第九条 注重对研究生人文关怀。要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加强校规校纪教育,把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了解学生成长环境和过程,在关心帮助研究生的过程中做好教育和引导工作。加强与研究生的交流与沟通,建立良好的师生互动机制,关注研究生的学业压力,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提供相应的支持和鼓励,保护研究生合法权益;关注研究生的就业压力,引导研究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关心研究生生活和身心健康,不断提升研究生敢于面对困难挫折的良好心理素质。

第三章   考核

第十条 考核对象为所有在册的博士研究生导师和硕士研究生导师(含兼职)。考核期间因公出国(差)或因病不能参加考核者,须在回国后或病愈后,向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经学院(部)组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研究生院。无故拒绝参加考核者,视为自动放弃导师资格。

第十一条 考核时间:导师经遴选上岗后,按照学校的安排和组织,每三年考核一次。在考核年的年底进行,具体时间由研究生院通知。

第十二条 考核程序:导师填写《兰州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表》,提供相对应的支撑材料,由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依据本考核办法进行审核并给出考核结果。考核结果汇总上报研究生院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跨学科导师由学科所属学院(部)进行考核、上报。

第十三条 考核内容:近三年研究课题、科研经费及科研成果情况;近三年连续培养研究生、履行导师职责以及所培养研究生的质量达标情况;教学水平、学位论文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达标情况;本人及研究生学术道德、协助做好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情况等。

第十四条 考核标准:

担任导师资格不足三年者,参加下一次考核。

(一)博士研究生导师:

1.近三年内发表论文数量须满足下列条件中任一条:

1)作为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学生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EI正刊论文≥3篇,或被SSCI、CSSCI、人大复印资料、A&HCI、新华文摘收录论文≥1篇(收录论文需提供校图书馆的检索证明,下同)。

2)若有ESI高被引论文,或1区SCI论文(以中科院大区分类为准,下同)时,则ESI高被引论文数量(或1区SCI论文)×2+其它SCI/EI正刊论文≥3篇。

3)作为定额内人员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或者厅局级一等以上科技奖励(省级一等奖前五名、二等奖前四名、三等奖前三名,厅局级一等奖第一名),根据获奖数量可以减少SCI论文相同的要求数量。

4)以第一作者出版的高水平学术专著或国家发明授权专利(排名第一或学生第一本人第二),根据专著(或专利)数量可以减少EI论文相同的要求数量。

2.科研经费须满足:近三年内本人可支配科研经费累计工科≥30万元,理科≥18万元,人文社科类≥6万元(截至考核日期,申请人须提供科研经费的有效证明,下同)。

3.导师要为研究生提供一定的助研经费。

(二)硕士研究生导师:

1.近三年内发表论文数量须满足下列条件中任一条:

1)作为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学生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其中1篇为权威及以上论文,权威期刊的认定以人事处规定的权威期刊目录为准。

2)作为定额内人员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或者厅局级二等以上科技奖励(省级一等奖前七名、二等奖前五名、三等奖前三名,厅局级一等奖前两名、二等奖第一名),根据获奖数量可以减少SCI论文相同的要求数量。

3)以第一作者出版的高水平学术专著或国家发明授权专利(排名第一或学生第一本人第二),根据专著(或专利)数量可以减少EI论文相同的要求数量。

论文收录时间截至考核日期。

2.科研经费须满足:近三年内本人可支配科研经费累计工科≥12万元,理科≥6万元,人文社科类≥3万元。

3.导师要为研究生提供一定的助研经费。

第四章  考核结果及处理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对有违反师德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并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考核为不合格。其中,符合(一)至(七)者,暂停招生一年;符合(八)至(十一)者,取消导师资格:

(一)近三年内的科研经费总额,达不到考核的标准。

(二)近三年内发表的论文类型和数目,达不到考核的标准。

(三)教育部或省级学位论文抽检中,所指导的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属于“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四)因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导致研究生培养质量方面出现重大问题;或连续两届因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不当或中途变更题目致使研究生不能按期毕业者。

(五)在学位论文盲评中,近三年内有两次出现同行专家给出的评阅结论为“C”或“D”,其中不包括评阅结论为“C”或“D”复议后评阅结论为“A”或“B”的情况。

(六)对于所指导的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已审定并签署意见,但是没有通过答辩;或者研究生已经通过答辩,在后续的学位申请材料填报中,不履行导师的职责。

(七)导师出差、出国时间超过6个月,但未向学院(部)或研究生院履行报备手续。

(八)政治立场、道德品行方面存在严重问题,或违犯国家法律、法规。

(九)导师本人及所带研究生违反关于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的相关管理规定。

(十)在研究生课程教学中发生重大教学事故,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在研究生入学考试(含复试)、研究生课程考试等命题、评卷工作中出现严重错误、泄露命题内容、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

(十一)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者,且符合(一)至(七)的情况之一。

第十七条 暂停招生的导师,从停招后的次年起,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可恢复其招生资格。

第十八条 取消资格的导师,其所带未毕业研究生可由其本人委托或所在学院(部)委派其他导师进行指导,两年后若具备条件可重新申请遴选。

第十九条 考核合格者,继续聘用并履行导师职责。

第二十条 近三年研究课题、科研经费及科研成果情况,在学校制定的考核标准基础上,由各学院(部)根据各自学科特色和优势,制定相应的考核细则,考核标准不低于本考核办法,并上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一条 导师出差、出国离校期间,要指定专人代为管理研究生的日常事务,本人应定期利用现代通讯工具对研究生学业进行指导。如果研究生导师本人无法找到代管人员或者无法履行指导义务,应向学院(部)提出申请,并于离校前办理更换导师手续,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二条 指导教师停止招收研究生的年龄(以出生日期为准),原则上不超过57周岁(含57周岁)。按学校人事处文件,退休者其导师资格自动终止。对于特殊情况,各学院根据学科情况自行决定。导师到退休年龄时,如仍有未毕业研究生,可按人事相关规定继续指导至所有研究生毕业,也可由其本人委托或所在学院(部)委派其他导师指导。

第二十三条 导师调离我校拟继续担任我校导师者,由原所在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可聘为我校兼职硕导,并报研究生院备案。调离后不再兼任导师的,其指导的未毕业的研究生由所在学院(部)安排其他导师指导。

第二十四条 校外兼职导师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0日起执行。原《兰州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及管理办法》(兰理工发[2007]270号)同时废止。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上一条:兰州理工大学研究生“红柳优秀导师”评选奖励办法(试行)

下一条:兰州理工大学全国及省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办法(修订稿)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兰工坪路287号行政楼406号  电话:0931-2976698 版权所有:兰州理工大学研究生院 甘公网安备 62010302000639号  陇ICP备150027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