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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理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兰理工发〔2018〕31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规范研究生管理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研究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研究生要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研究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研究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研究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报到日期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须凭有关证明事前向研究生院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两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须由本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所在院(部)同意,研究生院审核批准。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研究生院以书面形式提出入学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专业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由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旷课论处。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生源地贷款,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研究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课程的补考、重修,按学校研究生成绩考核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五条 研究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按所在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执行。

第十六条 对学有余力的研究生,可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课程或跨校修读课程,或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研究生辅修的各类课程,应与本人研究方向或学位论文相关。

(一)校内课程:经个人申请,指导教师和任课教师同意,报研究生院备案,研究生可辅修校内其他专业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研究生院可出具成绩单,对所获学分予以承认,但不计入个人培养方案总学分。

(二)校外课程:经个人申请,指导教师和开课高校同意,报我校研究生院备案,研究生可跨校修读课程。研究生修读的校外课程,应是个人培养方案中所设课程或相近课程。研究生应选择与我校同层次及以上学科授权点设点高校进行修读,对考核方式相同、授课内容与我校该门课程授课内容三分之二以上相同者,经开课高校考核,成绩合格,并出具成绩单,我校研究生院对所获学分予以承认,并计入个人培养方案总学分。如课程考核不合格,研究生须在我校重修该门课程。

(三)网络课程:经个人申请,指导教师和任课教师同意,报研究生院备案,对个人培养方案中设定的课程,研究生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习结束,须参加该课程的校内统一考核,卷面成绩合格,研究生院对所获学分予以承认,并计入个人培养方案总学分。如课程考核不合格,研究生不能参加补考,需申请随班重修该门课程。

第十七条 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学科竞赛、设计大赛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活动,根据奖励等级,可折算学分,计入专业实践学分。

(一)研究生获国家一等奖,计2学分;获国家二等奖,计1学分;获国家三等奖及省部级特等奖、一等奖,计0.5学分。

(二)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活动,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由学校单独认定。

第十八条 学校健全研究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研究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九条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学分,研究生院予以记录,并出具记录证明。

(一)从我校退学的研究生,再次考入我校者,其近三年内已获学分,对应课程为本次个人培养方案中的相同或相近课程(三分之二以上内容相同)的,按以下情况予以认定:

1. 如已修课程前次和本次为学位课或必修课(二者等同对待),且已获学分不低于本次该课程学分,经个人申请,该门课程可免修,研究生院认可学分,并可计入本次总学分。

2. 如已修课程前次和本次均为选修课,经个人申请,该门课程可免修,研究生院认可学分,并可计入本次总学分。

3. 如已修课程原为选修课,现为学位课或必修课,则该门课程不能免修。

4. 如已修课程为学位课或必修课,现为选修课,经个人申请,该门课程可免修,研究生院认可学分,并可计入本次总学分。

(二)从外校退学后考入我校的研究生,如退学前所在学校学科层次与我校同级别或高于我校者,其近三年内所获学分,对应课程为本次个人培养方案中的相同或相近课程的,提供有效证明,按本条前述所列情况予以认定。

第二十条 研究生平时必须坚持在校学习,不得任意离校,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按《兰州理工大学关于研究生请假的规定》(兰理工学工发〔2018〕17号)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开展研究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研究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但原则上不得跨一级学科或领域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或研究生导师变动且本专业无法调整安排的允许在读研究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研究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转专业,应在入学1年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同意,征得拟转入研究生培养单位同意,并落实导师和培养条件,报研究生院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确需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研究生导师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审查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并征得拟转入学校和拟转入专业导师的同意,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的,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校外单位的研究生,要求转入我校学习的,须向我校研究生院提出申请,提交本人转学申请书、原学校同意转学证明函、本人入学考试成绩和在校学习成绩等材料。经研究生院审核,确认其符合转入条件并征得拟转入研究生培养单位、拟转入专业导师的同意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并报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研究生院对拟转学研究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在转学完成后三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因正当理由需中断学习者,应当申请休学。

(一)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校医院或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需要在较长时间内进行治疗和休养的,应当申请休学。

(二)研究生因事(如创业、生育等)需中断学习者,应当申请休学。

(三)研究生在一学期内,请病假超过本学期学习周数的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必须休学。

(四)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七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研究生导师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审查同意(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研究生需定向单位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批后,予以休学。

因特殊原因,研究生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认为必须休学的,由研究生培养单位报送研究生院审批后,予以休学。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因创业休学,经相关部门认定属实的,一般以一学年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一学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研究生因其他原因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一学期,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学年。

第三十条  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因事休学期满复学时,须在新学期第一周内提出申请,由研究生培养单位签署意见,经研究生院审批后,予以复学。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因病休学期满复学时,须在新学期第一周内持复学申请书和医院开具的健康诊断证明书,经校医院复查,确认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的,由研究生培养单位签署意见,经研究生院审批后,予以复学。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五)未经批准缺席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按《兰州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兰理工发〔2018〕229号)有关条款处理。

(六)因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的。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申请退学,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退学的需附学校指定二级甲等医院的诊断证明),导师、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方可退学;其它原因退学的研究生,由研究生院根据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方可退学。

第三十六条 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研究生应在收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

第三十七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九条 硕士研究生的基本学制为3年,可延长1-2年,博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为3年,可延长至6年,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为5~7年。

第四十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 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硕士研究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优秀者可以申请提前半年毕业。申请提前毕业的须达到以下条件:

(一)在校期间无违纪,无补考。

(二)学习成绩优秀:学位课和必修课的平均成绩须达到85分以上。

(三)学术成果优秀:以第一作者正刊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SCI或EI论文2篇及以上,或被SSCI、CSSCI、A&HCI、新华文摘收录论文2篇及以上;或以第一发明人获国家发明授权专利2项及以上。

(四)学位论文优秀:学位论文须参加匿名评审,且评审专家评阅成绩均为A等。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研究生在结业后一学年内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论文、答辩。对合格者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研究生,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四十三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及时完成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五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要积极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不得留宿非本宿舍人员。

学校发现研究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九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条 研究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研究生成立学生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工部、校团委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本学院(部)与学校相关部门批准。

第五十一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研究生参加“三助一辅”与勤工助学岗位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相关协议。

第五十二条 研究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三条 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四条 研究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五条 研究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六条 学校应当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七条 对研究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研究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研究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八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研究生,按《兰州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兰理工发〔2018〕229号)执行。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生申诉按《兰州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办法》(兰理工发〔2018〕228号)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委托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学校对接受港澳台侨研究生、国际研究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制定。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如有与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相悖的,则以上级部门有关规定为准。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原《兰州理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兰理工发[2006]176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下一条:兰州理工大学国际学生(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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