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理工发〔2018〕3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学校国际化发展战略,鼓励更多的学生赴海外学习交流,拓展国际视野,丰富海外经历,提升创新创业能力,根据学校党委《关于全面推进学校国际化工作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作为学生奖学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奖励资助优秀研究生、本科生赴境外学习交流或参加出国类外语考试。基金纳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首次设立200万元/年,此后每年视实际需要予以调整。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出国(境)学习交流,除国家、省公派留学项目之外,学校(院)与境外(含港澳台)大学、科研机构建立的合作交流项目(不包括教育部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的交流学习、实习实践(含专业实习、社会调研、文化交流、课程学习、假期带薪实习等)、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自费留学。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出国外语考试,包括托福、雅思、GRE、GMAT、俄语、日语、韩语等级考试等。
第五条 本基金按照“个人申请、学院推荐、部门审核、公正评选、择优奖励、绩效评估”的原则,由国际合作处组织,研究生院、教务处、学生处以及各学院配合实施。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凡取得我校学籍的中国籍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均可申请。
第七条 对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赴境外高水平大学和科研机构深造,以及申请实施效果明显、已具有一定合作基础的国际交流项目和研究生联合培养项目,优先考虑。
第八条 学生申请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组织观念强;
2.品德优良,身心健康,在校学习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3.成绩优秀(本科生学习成绩班级前50%,硕士生学习成绩专业前50%),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相应学分,研究生还应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有一定学术成果;
4.本科生、研究生应分别达到大学英语考试四级和六级水平,并满足境外交流方对外语水平的要求,赴无英语要求的国家和地区除外;
5.各类学习交流项目或境外接受方规定的其他申请条件。
第九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甘肃省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学校三好学生标兵等荣誉,以及在全国影响较大的学科竞赛和创新创业竞赛中取得国家和省级奖项名次的
学生,优先资助。
第十条 成绩优异学生可申请按比例资助参加假期短期出国实习项目,申报条件如下:
1.满足第八条基本要求;
2.出国短期实习项目为学校确定的项目;
3.成绩优异(本科生学习成绩居专业前20%,研究生学习成绩具专业前30%),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相应学分,研究生还应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有较好的学术成果;
4.成绩良好(本科生学习成绩居专业前40%,研究生学习成绩具专业前50%),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相应学分,研究生还应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有较好的学术成果;
5.各类假期短期出国实习项目或境外接受方规定的其他申请条件。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在校期间或毕业当年,赴境外全球排名300名以内的大学或ESI国际学科排名全球前1%的学科攻读上一级学位的,学校奖励20000元/人;攻读同一级学位的,学校奖励10000元/人。
第十二条 研究生参加学校(学院)与境外大学或科研机构联合培养项目的博士生和硕士生,联合培养一年以上(含一年)学校分别资助40000元/人和10000元/人,半年以上(含半年)资助额度减半。
第十三条 学生到教育部认可的境外大学进行学年(学期)交流学习并按时完成相应的学习任务,学校资助5000元/人。参加2+2项目的学生在校前两年成绩优秀,学习成绩在班级前50%,出国(境)学习并按时完成相应的学习任务,学校资助10000元/人。
第十四条 学生获批国家留学基金委的国际组织实习项目并实施的,学校资助10000元。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学校推荐的短期境外实习、实践项目(含专业实习、社会调研、文化交流、课程学习等),符合第九条规定者,学校资助3000元/人,获得校、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学校资助每人2000元,其他学生学校资助每人1000元。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获得雅思成绩6.5分及以上、托福成绩85分及以上、GRE1300分及以上、GMAT 600分及以上,日语二级及以上、俄语四级及以上、韩语四级及以上(均指非外语专业)等级考试的学生,学校奖励1000元/人。
第十七条 基金每年评审2次,分别在春季和秋季学期进行。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可获得2次资助(含毕业当年赴海外留学),同一类型出国外语考试只奖励1次。
第十九条 按比例资助参加假期短期出国实习项目资助标准:
1.对于满足第十条第3款条件的同学,学校资助短期实习项目中除国际旅费外研修费用的50%;
2.对于满足第十条第4款条件的同学,学校资助短期实习项目中除国际旅费外研修费用的30%;
3.学生申请短期出国实习项目资助,按照第十五条及本条规定,只能选择就高原则申请一次;
4.团委、学生处和各学院可根据学生参加假期短期出国实习项目的性质和类型,从相应学生社会实践经费中对参加项目的学生予以一定比例的资助。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各学院在此基金项目的基础上,从“红柳一流学科”建设经费或导师科研经费中,配套资助国际旅费、会议注册费等支持学生赴海外学习交流。
第四章 申请、评选、派出程序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请此基金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在校期间或毕业当年赴境外留学,提供留学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原件、是否获得奖学金等有关证明;
2.应邀参加在海外举行的国际学术会议并做学术报告的,提供邀请函原件,并需要导师签字确认;
3.参加赴境外进行交流学习,到境外实习、实践、带薪实习,提供入选通知原件。
4.参加出国类外语考试并取得相应成绩,提供成绩单原件和查询信息。
第二十二条 评选、审批及派出程序:
1.国际合作处发布学校派出项目指南,并审核学生的境外学习交流项目;
2.学生填写《兰州理工大学优秀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基金申请表》(见附件1);
3.所在学院对申请学生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推荐意见;
4.国际合作处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学生的材料进行审核、评选,并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
5.国际合作处组织指导获资助学生办理派出手续(见附件2),与其签订《兰州理工大学优秀学生出国(境)交流资助协议书》(见附件3);
6.财务处根据获资助名单下发经费。
第二十三条 学生出国(境)前,学校下发资助金额的50%,其余部分在学生完成留学交流任务和相应的考核,且考核结果达到“合格”以上后支付。对毕业当年赴境外攻读学位的学生,学校按第十一条规定,给予一次性全额奖励;短期实习项目的资助经费,一次核拨下发。
第二十四条 学校保留境外交流学生的学籍,并按相关规定兑换其在境外所修课程的学分。学校免除出国(境)6个月以上学习交流期间学生应向学校缴纳的住宿费。
第五章 违约追究与效果评估
第二十五条 学生境外留学交流期间须遵守以下规定:
1.按期赴境外留学交流,确因签证、学生身体等原因未能按期派出者,取消资助资格,已支付资助经费及时退还学校;
2.在境外留学交流期间,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及学校、科研机构的法律、制度及各项规定;
3.定期向所在学院提交学习、生活状况报告;
4.发表、公开与获本项目相关的论文、科研成果时,应注明“本研究(成果或论文)获得兰州理工大学优秀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基金资助”;
5.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须以第一或第二作者(第一作者为境外合作者时)的名义在SCI或EI源刊上发表或录用至少1篇论文,优先在ESI工程学、材料学期刊上发表;
6.按期返校报到,在2周内向所在学院及国际合作处提交不少于3000字的学习交流总结,并根据学院安排向本专业学生报告学习交流情况;
7.研究生院、教务处分别组织各学院对赴境外留学交流的学生进行考核,考核分“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学生,学校支付其余资助经费。
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况,除退还全部奖金外,学生还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取消此后基金申请资格。
1.对单方面终止协议;
2.擅自变更海外目的地、擅自滞留或提前回国;
3.从事与留学交流无关的活动并造成严重影响;
4.未完成学习或相应的交流任务;
5.违反当地法律。
第二十七条 国际合作处、研究生院、教务处、学生处应针对项目内容建立健全学生出国(境)交流评估体系,对项目的实施情况和效益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完善实施方案。
第二十八条 对完成学习交流要求、按期回国报到并经考核表现突出、做出较大成绩的学生,在学校评优、评奖和推免读研、硕博连读等方面优先考虑。
第二十九条 对录取到境外全球排名300名以内的大学或ESI国际学科排名全球前1%的学科攻读博士学位的,学校在师资引进中优先考虑。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基金由国际合作处负责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由国际合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