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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理工大学国际学生(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兰理工发〔2019〕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国际学生(研究生)学籍管理,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和公安部令第42号)、《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号)、《兰州理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兰理工发〔2018〕314号)、《兰州理工大学外国留学研究生招收培养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兰理工发〔2015〕18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取得我校研究生学历教育入学资格的国际学生,按有关要求在规定日期到国际教育学院报到。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事先向国际教育学院办理延期报到手续,延期报到不得超过两周。未办理延期报到手续或逾期未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国际教育学院在新生报到结束后将报到情况书面报研究生院。

第四条 新生报到后须参加体检或者进行体检确认,对确认严重精神障碍等疾病,经公安部门要求离境者,取消入学资格。对患有其他疾病需休学治疗者,由本人申请,国际教育学院审批,出具保留入学资格证明,保留入学资格1年,在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前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者原则上要求回国治疗,经治疗康复,应在次年6月份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入学申请,并到指定的医院复查,复查合格者,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到校后须按规定缴清注册费、学费、住宿费、综合医疗保险费等费用,国际教育学院在学信网完成注册取得学籍。

第六条 已取得学籍的国际学生(研究生),每学期按时返校报到,缴清相关费用后到国际教育学院和专业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后,方可获得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

第三章 考勤、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国际学生(研究生)应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其在课堂教学、实习实践等教学培养环节中的考勤和请假按照《兰州理工大学国际学生考勤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对无故迟到、早退或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旷课者,按照《兰州理工大学国际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国际学生(研究生)必须按各学科领域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完成各培养环节,通过相应的考核。

在同一课程中,国际学生(研究生)与中国学生采用相同的考试考核方式,国际学生(研究生)参加教育教学环节(课程)的考核及成绩记载按《兰州理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执行。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国际学生(研究生)培养方案中,免修政治理论课、英语课程学分(专业英语除外),中国概况和汉语为必修课。

以中文为专业教学语言的专业中,中文能力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五级,以外语为专业教学语言的专业中,中文能力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四级,可申请免修汉语课程。

第十一条 对学有余力的国际学生(研究生),可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课程或跨校修读课程,或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研究生辅修的各类课程,应与本人研究方向或学位论文相关,具体按《兰州理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进行认定。

第十二条 研究生院加强国际学生(研究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国际学生(研究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国际学生(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中国政府奖学金生按照留学基金委相关规定,暂停该生奖学金发放。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三条 国际学生(研究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必须事先办理缓考手续,经任课教师同意、专业学院分管院领导批准(公共课须经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国际学生(研究生)只能参加该课程下一学年的考试,不能单独或提前考试。未经批准而擅自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四条 国际学生(研究生)因退学等原因中止学业者,由研究生院出具已获学分证明。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开展国际学生(研究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研究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四章 转导师、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 经审核国际学生(研究生)确有特殊情况的,可申请更换指导教师或专业,指导教师或专业只允许调整1次。对转专业的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应在入学1年内提出申请,报留学基金委同意后办理转专业手续。其他国际学生(研究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导师和专业学院同意,报国际教育学院研究生院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国际学生(研究生)因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应予以退学的

(三)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十八条 国际学生(研究生)转学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研究生导师和专业学院审查同意,报国际教育学院、研究生院审批,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九条 申请转入我校学习的国际学生(研究生),须向我校国际教育学院提出申请,提交原学校同意转学证明函、在校学习成绩等材料。经国际教育学院、专业学院、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国际学生(研究生)可申请休学。

(一)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需要在较长时间内进行治疗和休养的。

(二)因事(如创业、生育等)需中断学习者。

(三)在一学期内,请病假超过本学期学习周数的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四)因生源国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学生无法按时报到入学的;

(五)专业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一条 国际学生(研究生)休学由本人书面申请(因病需附医院证明),经导师、专业学院审核,报国际教育学院、研究生院审批后休学。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休学的国际学生(研究生)应立即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学籍,并在15天内离校回国。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二十三条 复学

(一)申请复学的国际学生(研究生),须在开学前三个月向国际教育学院提交复学申请,经指定医院健康检查合格,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复学。

(二)休学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奖学金学生休学期间停发各类奖学金,生活费,复学后不补发。

(四)中国政府奖学金学生复学,由国际教育学院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核。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四条 国际学生(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对退学处理的研究生,不予复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五)违反校规校级给予开除学籍处理者。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的。

第二十五条 国际学生(研究生)申请退学,须经专业学院、研究生院审核,由国际教育学院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取消居留许可或学习签证,停发各类奖学金,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

第二十六条 对退学处理的研究生,一般不予复学。

第二十七条 国际学生(研究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八条 国际学生(硕士研究生)的基本学制为3年,可延长1-2年,国际学生(博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为3年,可延长至6年。

第二十九条 国际学生(研究生)在修业年限内按培养方案的要求,修满应修学分,完成必修环节,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符合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国际学生(硕士研究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半年毕业。申请提前毕业的具体按《兰州理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进行认定。

第三十条 国际学生(研究生)在修业年限内按培养方案的要求,修满应修学分,完成必修环节,但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准予毕业,颁发结业证书。

结业国际学生(研究生)在结业后一学年内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论文、答辩。对合格者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研究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在基本学制规定的年限内无法完成学业的,由国际学生(研究生)本人提出延期完成学业的申请,经导师、学院签署意见后报送研究生院审批。其他延长学制的国际学生(研究生)不再享受奖学金待遇,按《兰州理工自费国际学生收费管理办法》要求缴纳费用。中国政府奖学金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和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上一条:兰州理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下一条:兰州理工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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