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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理工大学研究生证、校徽管理办法

兰理工发〔2006〕176号

一、新生取得学籍后,由研究生院发给校徽和研究生证。研究生证和校徽一律由研究生本人签章领取,别人不得代领。

二、研究生证是在校研究生的身份证明和注册凭证,校徽是研究生出入校门及校内公共场所的标志,研究生应随时佩带胸前以备查验,研究生证和校徽只限研究生本人使用,应倍加爱护,妥善保管。

三、研究生因遗失研究生证和校徽而需要补发时,由本人在省级报刊上刊登声明作废启事后,填写《兰州理工大学研究生证补发申请书》,交研究生辅导员审核姓名、照片、年级、攻读学位、家庭住址、乘车区间等基本情况后,到研究生院论文审核与导师管理科办理申请补发手续。

四、遗失研究生证、校徽不报,被他人利用以致造成不良后果者,责任由遗失者自负。

五、凡利用研究生证、校徽进行违纪活动者要严肃查处,如持有两个研究生证骗取购买减价火车票者,一经查实,给予纪律处分。

六、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持研究生证到学院研究生辅导员处办理注册手续,未经加盖注册章的研究生证无效。

七、研究生因毕业、转学、自费出国留学、退学或其他原因注销学籍时,应将研究生证、校徽交回学院,由研究生辅导员注销。丢失者应按章办理手续。

八、补发研究生证办理手续集中在每学期的第九周和第十八周,其余时间概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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